媒体报道“江苏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,被判赔偿公司1.8万”引发热议。
“我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,拒绝加班还犯法了?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、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表示,这一判决非常荒唐,《劳动法》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,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,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。由此造成的损失,不应有劳动者承担。
“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,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%给两位加班员工?”王天玉反问道,《劳动法》关于加班的“特殊原因”,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
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 瞿森斌:
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,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,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、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,拒绝加班。
这公司也是奇葩,少了俩人就完全运转不起来了,出事时就拿人顶罪,临走前还被压榨最后一点价值…